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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氣象局2020年度 防雷安全監管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工作實施方案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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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4-23 09:31 無錫市氣象局2020年度 防雷安全監管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政部門以及中國氣象局、江蘇省氣象局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系列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防雷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雷擊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2020年工作要點的通知》(錫安〔2020〕2號)、《江蘇省氣象局關于印發2020年防雷安全監管督查方案的通知》(蘇氣函〔2020〕19號)等的要求,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監管職責,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按照“依法監管、屬地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原則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工作部署,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相統一,堅持舉一反三、標本兼治,把排查整治與建章立制、學習提高與狠抓落實、壓緊壓實責任與細化實化措施貫徹全過程。推進易燃易爆場所全覆蓋監管檢查、其他防雷重點單位按比例隨機抽查,強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管理,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消除監管盲區漏點,堅決遏制雷電造成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發生。 二、檢查范圍 (一)全市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安全監管的,包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的重點單位。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三)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防雷檢測機構”)。 三、檢查重點 (一)對檢查范圍中(一)、(二)類單位 1.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竣工驗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企業是否明確防雷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企業是否建立并落實防雷安全檢查考核制度;企業是否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檔案或檔案不全;企業是否開展防雷安全人員教育培訓;企業從業人員是否具備雷電防護相應的基本知識;企業是否編制雷電災害事故應急預案。 2.強化防雷設施建設。生產經營場所是否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防雷裝置是否按國家標準設計或者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是否經過法定部門審核合格;防雷裝置是否經過法定部門驗收合格。 3.規范防雷安全檢測。企業是否請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防雷安全檢測;企業是否對檢測單位的檢測工作進行有效監督,檢測點位是否縮水、數據是否真實、資質情況是否匹配、有無配合檢測單位弄虛作假、偽造記錄等,發現漏檢缺檢、無資質超資質檢測和弄虛作假等情況,及時倒查檢測單位;企業對檢測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是否及時進行整改或是否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況。 4.深入開展行政檢查。企業是否按照要求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防雷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企業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是否存在整改不力、拒絕整改、整改后未進行驗收的情況。 (二)對防雷檢測機構 1.開展活動前主動報告。檢測機構是否向業務開展地氣象主管機構主動報告資質、人員、信用等相關信息;或氣象主管機構主動聯系后,仍未報告相關信息的。 2.規范防雷檢測活動。檢測機構在開展防雷檢測活動時,是否填寫《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現場防雷檢測情況表》;是否按資質開展檢測活動;工作場所、儀器裝備、管理制度等能否滿足檢測活動需求;是否存在多處掛靠、不具備專業能力、非正式勞動關系的人員參與檢測活動、檢測人員與檢測報告簽字人不一致等情況;檢測機構是否使用省局統一格式文書,是否存在缺項、漏項和不符合檢測規范情況。 3.檢測報告主動報送。檢測機構是否在完成檢測工作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意見書抄送氣象主管機構。 四、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1.市局建立由市局黨組書記、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主管,服務與社會管理處組織、監督,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具體實施;對需要與外部門開展聯合抽查或專項檢查的,市、縣氣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協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具有防雷監管權限的部門和單位,建立防雷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另行制定聯合抽查或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確定聯合抽查或專項檢查的范圍、對象及檢查方式等。 2.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縣(市)氣象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的防雷安全監管檢查和“雙隨機抽查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市轄區、功能區,具體工作由市局負責實施。各單位要依照職能和任務要求,結合實際,明確工作機制,完善防雷監管檢查和“雙隨機”抽查工作的隊伍、方案和工作計劃,并報市局服務于社會管理處備案。 (二)動態更新監管對象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 1.動態更新防雷安全監管對象名錄庫。要動態更新監管對象庫,以公函的形式正式行文各相關部門,摸清防雷安全生產監管底數,完善重點監管單位“全覆蓋庫”和“雙隨機庫”,避免監管盲區。 2.動態更新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建立并動態更新市縣兩級氣象部門防雷安全監管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人員包括市、縣氣象局持有法制辦核發的執法證的防雷安全監管人員。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未取得執法資格及執法資格未通過年度審驗合格的人員不得列入名錄庫。 (三)確定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 1.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對易燃易爆等重點場所單位和防雷檢測機構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對其它防雷重點單位,按照20%的比例隨機抽查。對被投訴、舉報,可隨時進行檢查。 2.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針對隨機抽取的檢查對象,按照持有執法證的檢查人員不少于兩名的要求,相應隨機抽取選派檢查人員。 為提高防雷監管檢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各單位可結合檢查工作實際需求,另行邀請防雷專業技術支持等輔助工作的檢測人員、行業內外專家等共同參加防雷監管檢查活動。 3.隨機抽查主體。市級防雷安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象單位和檢查人員由市局服務與社會管理處組織統一抽取,氣象行政執法支隊、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予以配合。各市(縣)氣象局負責本轄區的監管對象和檢查人員的抽取工作。 4.隨機抽查方式。通過電腦隨機抽取等方式,在名錄庫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行政執法檢查人員,使“雙隨機”抽查機制制度化,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四)開展檢查并落實整改 1.企業自查。各防雷重點單位要根據無錫市氣象局和無錫市應急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礦企業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錫氣發〔2020〕8號)的要求,組織開展防雷安全隱患排查,對自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隱患,應及時制定整改計劃,并將自查情況報送無錫市氣象局災害防御技術中心。 2.開展檢查。市局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各市(縣)氣象局應按照確定的年度監管檢查對象名錄,制定年度防雷安全監管檢查計劃,在自查匯總的基礎上,分組實地檢查,并定期向市局服務與社會管理處報送檢查情況。 檢查主要采取實地檢查方式,需要復查的視情形可采取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開展實地檢查,持有執法證件的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防雷安全監管檢查和“雙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省局防雷安全監管平臺,對照檢查事項清單,整個檢查過程應符合《江蘇省防雷重點單位現場安全檢查流程》要求,按《江蘇省防雷行政檢查統一文書格式》制作檢查記錄,并通過現場拍照、錄音、錄像等全程留痕。對于檢查過程中涉及到的證據材料,應當依法及時采集和保存。 市局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各市(縣)氣象局要建立健全監管檢查工作流程和文書檔案制作標準,應按照檢查文書相關標準要求,及時整理檢查、抽查過程中及監管對象自報的視頻、音頻、圖像及文檔等工作資料,認真制作檢查檔案(一企一檔)。 3.整改、督查。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可以當場糾正的,應當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記錄。當場不能糾正的,應開具隱患整改單,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回訪復查,確保整改要求得到落實。對暫時難以整改的隱患,要制定計劃,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嚴重影響人身安全的企業,要聯合應急等部門責令停業整改或局部停業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單位,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五)做好“雙隨機”檢查情況信息公開 1.各級氣象部門要充分利用網站、辦事窗口等載體,向服務對象提供本部門服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檢查事項和檢查結果,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調整抽查結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圍。 2.防雷監管和“雙隨機”抽查情況由市局服務與社會管理處負責匯總整理,通過氣象局官方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3.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格懲處,接受社會監督,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市場主體守法的自覺性。 (六)強化宣傳培訓 市局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各市(縣)氣象局要對防雷重點單位防雷安全執法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認真研究分析存在困難和原因,及時發現和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并適時組織宣傳、交流,要轉變執法理念。要加強監管人員培訓,總結交流執法經驗,不斷探索完善隨機抽查監管辦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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